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盐湖南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华瑞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及中盐集团公司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盐华瑞公司各部门应以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本公司商业秘密为前提,遵守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合理、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中盐华瑞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四条 中盐华瑞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工作通过自有信息公开载体或通过其他信息公开载体自行发布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信息公开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依法合规;
(二)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准确、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工作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中盐华瑞公司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党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综合部、资产财务部、后续办公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部,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是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建立信息公开体制机制,监督指导信息公开工作,审议决策信息公开重大事项。
第八条 综合部是中盐华瑞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完善公司信息公开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流程。
(二)收集汇总公司拟公开信息,确定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并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做好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是信息公开工作的经办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公司拟公开信息进行采集、整理、编制与报送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十条 信息公开内容依照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和中盐集团公司等文件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内容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简介、党委经营班子任职情况、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组织架构等;
(二)公司治理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公告、重要人事变动、公司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员工招聘、招投标信息等;
(三)公司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四)公司重大事项,包括公司重大改制重组结果、通过产权市场转让公司产权和公司增资等信息;
(五)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公开方式与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拟公开信息可选择的形式包括: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公开流程:各部门填写《中盐华瑞公司拟公开信息表》→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审核→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发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督责任、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一)私自对外公开企业信息的;
(二)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